8月10日,文化部部长蔡武签发了第46号部长令,正式发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使文物保护不力的状况得到改变。它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必将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产生深远影响。”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表示。
及时认定登录
文物按级别享受优待
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办法》明确了国家对文物实行认定、定级的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对认定、定级的文物开展登录工作。文物认定、定级、登录的范围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除对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文物的定级有明确要求外,《办法》还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
据了解,为落实《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从2005年开始就将文物认定管理办法纳入立法规划。近日,为了加快立法进程,使有价值的文化资源及时得到保护,文化部部务会决定,《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先行出台,并为下一阶段制定行政法规积累经验。
增加认定对象
特殊文物保护不再缺位
近年来,随着对文化遗产内涵认识的深入,世界遗产委员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大力倡导对特殊类型文物加以保护。《办法》在认定对象上增加了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
“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来看,《办法》的出台顺应了文化遗产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单霁翔表示。近年来,我国特殊类型文物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如京杭大运河、大庆第一口油井等已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第3次文物普查对特殊类型文物的关注,也反映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新特点。
强调公众参与
文物认定办法要落在实处
“文物认定工作与社会发展、公众生活密切相关,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在保护理念上突出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性,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文物认定和定级工作的质量,推动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单霁翔指出。
《办法》规定,文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等可以申请认定文物。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后,经法定认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单霁翔最后强调,《办法》公布之后,关键在于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文物认定管理工作,同时积极进行宣传教育,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