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古迹被不法拆除 文物保护须坚持零容忍

日期:2015-06-04     浏览:1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佛山古迹被不法拆除 文物保护须坚持零容忍
    文物古迹因为“人祸”而被损毁,已然成为时下文物保护的最大隐忧。以“误拆”为名的破坏,在各地不断上演,并导致众多珍贵的古建筑毁于一旦。2009年,江苏省镇江市发现了13座宋元时期的大型粮仓,引起国家和江苏省两级文物部门高度重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如此重要的遗址却成为当地某楼盘项目建设工地,惨遭推土机和挖掘机破坏。据山东省文化厅厅长徐向红介绍,近20年来,山东有1600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据2012年8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制度设计上,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先考古,后施工”的原则。但基于地方利益关系,很多程序性的要求没有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处罚的偏软使得破坏行为成本较低,也无法引起开发商的重视。只有不断提高破坏文物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达到“收益小于代价”之后,违法者才不会无视法律尊严,也不会以破坏文物作为获利的手段。虽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不能仅靠惩罚和震慑,但若这一基本手段都过于软弱,没有悬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文物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文物保护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以此理解,非犯罪性质的文物破坏行为,最多也就罚款五十万元,这对财大气粗的工程承包者来说,与以亿万元为单位的工程相比,其产生的震慑效果不过是皮毛之痒。也正是因为如此,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提高罚款额度让破坏者付出更为惨重代价的呼声日益强烈。     在地方对文物保护普遍抱以暧昧态度的语境下,佛山禅城区政府能对开发商擅拆莲升片区汾宁古道古建筑的违法行为,给予480万元违约金处罚,并在缴纳数千万元保证金的基础上,责成开发商在两年内完成复建,其态度和做法值得充分的肯定。如果再考虑到被拆除老建筑不属于历史建筑的事实,那么这样的处理则明显十分严厉,更彰显出在保护文物古迹上的零容忍态度,与现行通常的做法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并因此更具有借鉴价值。     其实从大量的事实来看,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并不缺乏法律手段,缺的是责任感。如果对文物古迹心存敬畏,始终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即便时下的惩戒规定有些偏软,但只要落到实处也足以发挥应有的功能。怕就怕,在发展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相关职能部门无法承担起守望者的责任,反倒扮演了幕后推手的角色,那么“保护式拆迁”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再严格的法律也会成为摆设。相反,若在保护文物方面,都能坚持“佛山态度”,那么文物破坏之痛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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