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发[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对本应由政府实施保护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转移到企业开发经营,甚至向国内外进行招标承包。最近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的文物毁坏事件,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变更所带来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保护和管理、保护和使用脱节等问题直接有关,已经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十分恶劣的影响。为制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现象继续发生,有效保护好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其实施保护管理。这一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文物工作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应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这一体制。当前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的社会公益性性质,由企业(公司)管理或领导。
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文物保护新体制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在明确职责、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任何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
四、未依法定程序批准,已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用途的,必须予以纠正,恢复原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纠正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和对社会的正常开放。
五、因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用途等造成文物损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各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抓紧落实,并把本行政区域内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用途的情况以及纠正情况等,于7月31日前报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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