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12-17     浏览:7    评论:0     标签: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文物登录,应当对各类文物分别制定登录指标体系。登录指标体系应当满足文物保护、研究和公众教育等需要。
  根据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的要求,文物登录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村镇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的标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各地在开展文物认定工作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为文物认定的年代依据之一。文物认定的对象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制作或形成的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制作或形成的具有重要或代表性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

    二、关于文物认定的机构和人员

    文物认定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文物认定,也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开展认定工作,但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文物认定工作水平。

    三、关于文物认定工作的经费

    文物认定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许收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经费支持,将文物认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关于认定工作的程序

    文物认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包括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除文物行政部门已设置或委托办理机构外,申请人可以向上述任一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

    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向认定对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认定申请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估论证,以及需要以听证会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五、关于文物认定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文物的,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除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申请对象的基本信息。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认定对象的合法来源说明。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补充收集其他必要信息。

    六、关于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公众意见可根据需要采取不同形式,如书面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听证会是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之一,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

    七、关于馆藏文物备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馆藏文物的备案工作,积极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完善藏品档案,及时依法备案,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

    文物认定工作能够推动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能够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做好文物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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