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文化遗产及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实行国家、省、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监测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订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反应性监测;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及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
第四条 日常监测的内容包括文物本体保存状况、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
定期监测是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对世界文化遗产实行的系统监测以及每年对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的重点监测。系统监测的内容包括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宣传等情况的全面监测;重点监测内容包括对保护存在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法及成效的监测。
反应性监测是针对保护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监测,内容包括对威胁到遗产保护的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进行监测。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遗产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巡视内容包括审核监测结果,检查保护、管理状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须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的日常监测报告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审核后的年度日常监测报告于每年3月上报国家文物局,并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按时报送定期监测报告。
国家文物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第七条 国家、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分别对反应性监测、定期监测、日常监测工作形成记录档案,并妥善保管。
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并运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记录档案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 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对世界文化遗产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监测。
国家文物局负责建设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管理系统。
第九条 监测资料、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必须予以保证。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未按时报送以及隐瞒、篡改监测结果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警告并依法责令改正。
对监测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国家文物局可将其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或根据情况建议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第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所需费用从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技术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其监测巡视工作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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