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日期:2015-12-17     浏览:2    评论:0     标签: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90年10月在洛桑通过)
        
发文单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发文时间:1990-10-1
生效日期:1990-10-1

导言:    众所周知,认识和了解人类社会的起源与发展对人类鉴别其文化和社会根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考古遗产构成记载人类过去活动的基本材料,因此,对其保护和合理的管理能对考古学家和其他学者代表人类当前和今后的利益对其进行研究和解释起到巨大的作用。对这种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适用考古学方法,它需要较广泛的专业和科学知识与技能基础。有些考古遗产的构成是建筑结构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根据1966年保护和修复古迹遗址的威尼斯宪章所规定的这类结构的保护标准进行保护,考古遗产的其他构成是当地人民生活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这些原因以及其他一些原因,考古遗产的保护必须依靠各学科专家的有效合作,它需要政府当局、学术研究人员、公私企业以及一般民众的合作。因此,本宪章规定了有关考古遗产管理不同方面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共当局和立法者的责任,有关遗产的勘察、勘测、发掘、档案记录、研究、维护、保护、保存、重建、信息资料、展览以及对外开放与公众利用等的专业操作程序规则以及考古遗产保护所涉及的专家之资格等。本宪章受到了作为学者、专家以及政府的政策与实践思想的源泉与准则的威尼斯宪章的成功之鼓舞。本宪章必须反映具有全球效力的基本原则和准则。鉴此,宪章不能考虑地区性的和国家的具体问题和可能性。因而,本宪章必须为此需要根据将来的原则与准则,在地区性和国家范围内加以补充。
  第一条 定义与介绍     “考古遗产”是根据考古方法提供主要资料实物遗产部分,它包括人类生存的各种遗存,它是由与人类活动各种表现有关的地点、被遗弃的结构、各种各样的遗迹(包括地下和水下的遗址)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种可移动的文化资料所组成。
  第二条 整体保护政策     考古遗产是一种容易损坏、不能再生的文化资源。因此,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必须不断予以检查,以便跟上时代的发展,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考古遗产的保护必须纳入国际的、国家的、区域的以及地方一级的规划政策。一般民众的积极参与必须构成考古遗产保护政策的组成部分。涉及当地人民遗产时这点显得更加重要。参与必须以得到作出决定所需知识之机会为基础。因此,向一般民众提供信息资料是整体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立法和经济    考古遗产的保护应看作是全人类的道德义务,它是民众的一项集体责任。此项义务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以及支持遗产有效管理计划的足够资金的规定加以确认。考古遗产为全人类社会所共有,因此,每个国家应有义务保证拨出足够的资金用于考古遗产的保护。立法应该为适合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需要、历史和传统的考古遗产提供保护,提供就地保护和研究的法律需要。立法应该以考古遗产是全人类和人类群体的遗产这个概念为基础,而不局限于某一个人或国家。立法应该禁止在没有得到有关考古当局的同意而通过改变考古遗址或古迹或其环境对其进行毁坏、损坏和改变。在批准毁掉考古遗产的情况下,原则上,立法应要求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古研究和档案记录。立法应要求并规定对考古遗产进行适当的维护、管理和保护。对违反考古遗产法律的行为应制定适当的法律制裁措施。如果立法仅仅只对那些登记在选择法定财产清单中的考古遗产的某些部分提供保护,对没有受到保护或新近发现的古迹和遗址必须制定暂时保护规定,直至对其作出考古评估。开发项目构成对考古遗产的最大威胁之一。开发者有责任保证在开发计划实施之前对考古遗产影响进行研究,因此,该项责任应体现在适当的立法中,并规定此种研究经费应包括在项目经费之中。立法中还应该建立这样的原则,即:开放项目的设计应该将其对考古遗产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四条 勘察    对考古遗产的保护必须以对其范围和性质尽可能的全面了解为基础。因此,对考古资源进行全面的勘察是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考古财产清单构成科学研究主要数据库,因此,编制考古财产清单应被认为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其结果是:考古财产清单应该包括各个重要和可靠阶段的资料,因为即使是表面的知识也能构成保护措施的起点。
  第五条 调查研究    考古知识主要基于对考古遗产的科学调查研究。此种调查研究包括广泛的方法,从非破坏性的取样技术到全面发掘。收集考古遗产的资料不应更多地毁坏为保护或科学研究目的所需的考古证据,这是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因此,与全面发掘相比,非破坏性技术、空中的地面勘测、取样等方法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以鼓励。由于发掘总是意味着需要以失去其他资料甚至可能以毁坏整个遗址为代价来选择将要记录和保存的证据,因此只有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方可作出发掘的决定。发掘应该在遭受发展规划、土地用途改变、掠夺和自然蜕化的威胁的古迹和遗址上进行。作为例外情况,为了阐明研究问题或为了向民众展览而更有效地阐述古迹遗址,也可以对没有遭受威胁的遗址进行发掘。在这种情况下,发掘之前必须首先对遗址的重要性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估。发掘应该是部分的,留一部分不受干扰,以便今后研究。在发掘工作完成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应该向科学团体提交一份符合既定标准的报告,报告应包括相应的考古财产清单。发掘工作应根据1956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所规定的原则以及既定的国际国内专业标准予以进行。
  第六条 维护与保护    考古遗产管理的总体目标应是就地保存古迹和遗址,包括对一切相关的记录和藏品等进行适当的长期保护与保管。将遗产的任何组成部分转移至新的地点的任何行为即构成违反就地保存遗产的原则。这项原则强调适当维护、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它也坚持如果发掘考古遗产的适当维护和管理之规定得不到保障,则不应通过发掘或在发掘后暴露考古遗产的原则。作为促进维护考古遗产的一种方法,应该积极寻求和鼓励当地承担义务及其参与。这一原则在处理当地人民和地方文化团体的遗产时特别重要。在某些情况下,把保护和管理古迹和遗址的责任委托给当地人民也许是适当的。由于所能得到的资源难免有限,积极的维护不得不在有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它应该在各种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和代表性的科学评估基础上适用于其中的一个范例,而不应局限于那些比较著名并引人注目的遗址。在考古遗产的维护和保护方面应适用1956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建议所规定的相应原则。
  第七条 展出、信息资料、重建     向民众展出考古遗产是促进了解现代社会起源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方法。同时,它也是促进了解对其进行保护需要的最重要的方法。展出和信息资料应被看作是对当前知识状况的通俗解释,因此,必须经常予以修改。它应考虑到了解过去的其它多种方法。重建起到两方面的作用:试验性的研究和解释。然而,重建应该非常细心谨慎,以免影响任何幸存的考古证据,并且,为了达到真实可靠,应该考虑所有来源的证据。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重建不应直接建在考古遗址之上,并应能够辨别出为重建物。
  第八条 专业资格    在各个不同学科拥有至高学术水平对考古遗产的管理极为重要。因此,在相应的专业领域培养足够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是每个国家教育政策的重要目标。发展某些高尖端专业领域的技能之需要,要求进行国际合作。必须建立和维持专业培训和专业指导的标准。考古学术培训的目标应该考虑到保护政策从发掘到就地保存的转变。它还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在保存和了解考古遗产方面,研究当地人民的历史与研究著名的古迹和遗址同样重要。考古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因此,应该使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有时间更新他们的知识,应该制定专门侧重于考古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研究生培训计划。
  第九条 国际合作    考古遗产是全人类共同遗产,因此,国际合作在制定和维持其管理标准方面极为重要。为从事考古遗产管理的专业人员交流信息和经验,急需创建国际机构。它要求组织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大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等,并建立地区性的研究生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应通过其专业团体,在其中长期计划中促进这方面的工作。作为提高考古遗产管理水平的一种方法,还应该发展专业人员的国际交流。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领导下,应制定出考古遗产管理方面的技术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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