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592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骆驼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报告》(甘文局发〔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骆驼城遗址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当前骆驼城遗址的保护应以遗址本体及环境的整体保护为主,加强看护和管理,确保遗址安全。同时,骆驼城遗址已作为丝绸之路的一部分纳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计划,其价值评估和规划内容等应适当参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和完善。
(二)骆驼城遗址与许三湾城及墓群相毗邻,二者的保护规划应充分衔接,统筹考虑保护区划和相应的管理规定。骆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耕种深度限制指标应有所依据,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应明确、合理。
(三)应在加强对古城和城垣建造方法及工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遗址本体保护措施。对墙体等土结构遗存进行必要的修复时可考虑使用改性土坯等材料,采用化学方法加固土遗址应慎重。应在进一步确认五道梁等遗迹性质的基础上,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应充分评估地震、洪水和风沙灾害对遗址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监测机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护对策和措施。应在对现有防洪设施运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进一步的防护措施。应补充城址地表排水的内容和工程要求。
(五)遗址展示应遵循尽量减少对遗址干扰的原则,以现状展示为主,建议适当缩小现场展示区的面积。骆驼城遗址和许三湾城及墓群的遗址博物馆建设可统筹考虑。
(六)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搬迁规模,建议全面搬迁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厂矿,适当保留一般民居,并结合城乡发展规划为搬迁居民策划新的安置点及农耕用地选址。
(七)文本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保护和展示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骆驼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管理机构,制订专项管理法规,预防并有效遏制盗掘现象,妥善解决居民搬迁、土地用途调整和道路交通调整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应就骆驼城遗址今后的考古工作制订专门的工作计划,加强研究,逐步搞清遗址的年代、性质、内涵、布局和分布范围,为深化保护规划,制订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