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594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核〈龙头山古墓群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吉文物发〔2008〕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龙头山古墓群保护工程设计方案。
二、该方案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建议在开展水文地质勘察和先期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贞孝公主墓阻水工程设计方案。同时,应注意评估墓葬基础的安全性。
(二)应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在加强监测的基础上制订贞孝公主墓壁画保护方案,另行报批。
(三)应补充4号—9号墓葬回填保护的具体设计,设计中应包括回填材料、工艺和技术等。
(四)13号、14号墓葬的展示可采用第二方案,但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确保新复原夯土台基的可识别性。同时应制订13号、14号墓葬的本体保护方案。
(五)应补充2号、3号墓葬保护展示的具体设计。
(六)应对墓葬周边的绿化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控制指标。
(七)应补充墓地排水系统的具体设计。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制订施工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施工质量,确保遗址安全。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龙头山古墓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好遗址环境整治工作,为墓群保护工程的实施创造条件。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