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5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花山岩画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桂文报〔2008〕0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环境风貌控制区与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的环境控制区的关系。
(二)岩体保护工程措施应根据重要性及病害程度分级实施。
(三)补充监测措施的内容和深度,对监测设计提出要求。
(四)鉴于花山岩画的资料较少,规划对研究工作的要求应予深入,并增加考古研究和比较研究的内容。
三、请你厅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厅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