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430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批登封市嵩山启母阙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8〕4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嵩山启母阙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还需做必要的修改,具体意见如下:
(一)规划文本中的“保护区划”应注意与启母阙申报世界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相衔接。若“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无区别,建议两区合并。
(二)补充适时改造启母阙现有保护用房的规划措施,使其满足文物安全、展示和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三)制订适时将启母阙南侧旅游环山路移至保护范围南界的规划措施。
三、请你局督促、指导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该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涉及的各类文物保护、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对嵩山启母阙保护、管理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指导,妥善解决规划涉及的居民搬迁和环境整治等问题,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