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826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定远营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内文物发〔2008〕6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文本需作如下补充、完善:
(一)结合对蒙文资料的研究分析,进一步补充对定远营的历史格局及文物要素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并与现状对比分析。
(二)结合历史文献资料,并通过一定的考古勘探,确认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
(三)深化和综合保护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内容。
(四)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应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矛盾。
(五)文本中一些过于具体的技术措施可简化。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