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核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函

日期:2015-10-10     浏览:1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办普查函〔2008〕662号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为全面掌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工作,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报送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qv`+QW-m0g"S0办普查函〔2008〕662号中国古建筑营造网D#?'tWt

中国古建筑营造网 DpP0\{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古建筑营造网;s-R,E5Y9x m W'E

e0[p~Pd@V&z0  为全面掌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工作,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报送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要求各地上报相关资料数据。为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现委托你院承担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核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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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8年9月30前,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工作,提交《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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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yy/lj'F0  二、2008年12月30前,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工作,提交《全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编制说明》。中国古建筑营造网/OeMy&aHa

$W7S*?4e2}0  三、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应严格依据各地人民政府公布、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始文件,做到批次准确、类别清晰、沿革有序。中国古建筑营造网V-Q6kGW'T*qi:v

[c7n i;L"qqq0  请你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完成此项工作,并尽快编制工作方案及预算报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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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Y0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中国古建筑营造网GcG6g-S:ZPC v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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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古建筑营造网m

古建交流交易群:14362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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