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871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景德镇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景德镇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御窑厂窑址保护规划应同景德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衔接,统筹考虑规划范围内御窑厂遗址、历史建筑和街区的整体保护。
(二)应全面分析御窑厂对景德镇形成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深化遗址价值评估。应补充龙珠阁等现代建筑对遗址影响的评估。
(三)应明确该规划的保护对象为御窑厂遗址,在充分说明各类遗存同御窑厂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内容,制订具有针对性的规划目标,为深化管理规定和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