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批复

日期:2015-10-10     浏览:0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文物保函〔2008〕767号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展2008年浙江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1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家博物馆与宁波市文物考古

.m{(H7A8f V0文物保函〔2008〕767号中国古建筑营造网 ul-BOjB,A

Al^ZV/HB0浙江省文物局:中国古建筑营造网 ]2s8L*v9Dr+U

中国古建筑营造网zD6h r)|+D:r

  你局《关于要求开展2008年浙江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1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中国古建筑营造网2Kz"oC5b:jB

中国古建筑营造网1x Wkk4X^wv'P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家博物馆与宁波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合作,在浙江省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沿海区域开展水下文物普查工作。建议你局将此次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列入本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工作内容。

o g8D.H ? [0

"d&r5bY0q0  二、鉴于目前各地正在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此次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应以浙江省和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专业人员为主。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在已有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全制度,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调查人员、文物和设备的安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工作成果,整理出版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开展沿海水下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poQ7YsjXw0

&uJ}%B@ l hni8x\0  三、请依法取得此次水下工作区域的海域使用权或临时海域使用权,并在水下考古工作过程中注意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古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xG3T~&?`3g2h0 中国古建筑营造网g[ [\M#[

  四、请你局加强指导,协调地方公安、边防、武警和交通等部门,配合做好此次调查工作。中国古建筑营造网@_/u(p)@#Arm8] e

:I|yR4z0                              国家文物局

)X}:^9D\Q6@0

k%y3mrJ4fY0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国古建筑营造网tB%xuRU

TAG:
古建交流交易群:143623678

上一篇:关于桃花源等三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巴拉奇如德庙维修保护方案的批复

 
 
更多>猜你喜欢 古建筑资料

0相关评论
作者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全国
古建供应

服务热线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