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758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芒砀山汉梁王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8〕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汉梁王墓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加强对现有考古资料的研究,深化价值评估,明确保护对象和规划目标,应说明有关规划中“芒砀山汉梁王墓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芒砀山汉梁王墓群的关系。
(二)应补充地质勘察资料,评估山体结构稳定性,调查分析水患对墓葬的影响,为深化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结合汉代墓葬的分布、布局、朝向等调整保护区划,适当扩大东侧的规划范围,整体保护墓葬的环境风貌。应明确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应进一步细化保护区划,特别是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
(四)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遗存分别制订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应就山体加固、场地清理和排水提出具体的工程技术要求。墓葬防渗、防潮措施只提出原则要求即可,不宜规定技术、材料细节。应补充现存陵墙遗址及芒砀山汉代礼制性建筑遗址的保护措施。
(五)应评估采石坑积水对墓葬的影响,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不宜利用采石坑蓄水造景。
(六)应补充遗址景观视廊的评估和保护措施。
(七)应补充规划范围内村庄对墓葬的影响评估,在此基础上结合保护的实际需要确定居民搬迁的规模和范围,并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
(八)应考虑将遗址博物馆和研究与综合服务区合并建设的可能性,并对建筑规模、体量、外观等提出控制要求。应补充保护范围内新增步行道路的规划要求。
(九)应就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分期目标,提高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永城市水泥厂的搬迁和商丘地区劳改厂旧址整治的原则要求。
(十)文本用词、术语、审批解释程序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应补充景观视廊图纸,并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图纸,做到清晰、详尽。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保护和展示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汉梁王墓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管理机构和群众保护组织网络,制订专项管理法规,有效遏制盗掘现象,妥善解决居民搬迁、土地用途调整和道路交通调整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