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7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丝绸之路新疆段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克孜尔尕哈烽燧抢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的请示》(新文物项办发〔2008〕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克孜尔尕哈烽燧本体开展监测,原则同意对烽燧所在崖体A区、B区进行加固,暂不对烽燧所在崖体的C区、D区和E区进行加固。
二、该方案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补充烽燧本体监测的具体设计,进一步优化监测点、监测线的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监测设备。
(二)崖体不宜进行大面积作旧处理。
(三)围栏建设应与原有围栏相衔接,并应注意控制建设成本。
(四)应补充烽燧周边区域排水系统的具体设计。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制订施工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按照《克孜尔尕哈烽燧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在评估盐水沟对烽燧及其所在崖体危害的基础上,制订克孜尔尕哈烽燧防洪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请根据我局《关于克孜尔尕哈烽燧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07〕1314号)的要求,抓紧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做进一步完善,并尽快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