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保函〔2008〕627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陶氏旧居实施异地保护的请示》(津文物〔2008〕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补充陶氏旧居的现状及价值评估材料。
二、对迁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尽可能原地保护。
三、建议新建筑设计者对陶氏旧居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二者和谐共存的可行性。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补充、研究,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办保函〔2008〕627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陶氏旧居实施异地保护的请示》(津文物〔2008〕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补充陶氏旧居的现状及价值评估材料。
二、对迁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尽可能原地保护。
三、建议新建筑设计者对陶氏旧居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二者和谐共存的可行性。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补充、研究,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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