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保函〔2008〕589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波保国寺保护规划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1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补充保国寺的遗产构成分析和遗产价值评价,包括对慈江古河道与保国寺的价值关联性分析和评估。全面细化对文物建筑的评估,并标识其历史年代,以区分其历史价值。
二、补充保护区划现状图及其保护效果评估,同时加强对文物本体的保护措施,特别是病害治理现状的评估。
三、保护区划的区划边界要有明显地标或可操作性,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要分条款陈述。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要有针对性,建设控制地带的同类控制指标要保持一致,其管理规定的陈述应参照《文物保护法》,并补充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四、保护措施应分条款陈述,突出规定性,同时应针对病害制定对策与要求,而不是确定修缮方案。将大殿内柱的维修由“抢救性”改为修缮。
五、文物建筑内应规划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六、专项规划应补充保护规划与地方法律法规的衔接条款或章节,包括相关图示。重新核定容量指标,调整游客容量。补充管理用房规模的测算依据,并作适当压缩。入口道路和停车场应向东偏移,不宜位于正中。
七、保留原历史河道,新增加河道应进一步南移至规划中的停车场一线,以保持新旧河道之间有足够的宽度和距离。
八、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文本、图纸、图例。
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