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8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华太平天国侍王府西院二进西厢房维修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30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华太平天国侍王府西院二进西厢房维修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将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审核意见和结论报我局备案。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