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125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温州四连碓作纸作坊(二期)维修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20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连碓作纸作坊(二期)维修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将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审核意见和结论报我局备案。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