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162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拉卜楞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报告》(甘文局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围绕保护宗旨,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文物本体,并简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内容。
(二)补充周边山体、河谷地质勘查报告和水文资料,并制定相关防灾措施。
(三)寺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注意保持文物整体风貌。
(四)寺院与县城之间宜设立缓冲区域。
(五)深化寺院建筑历史、布局的研究,为复原提供依据。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