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289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定〈东山书院旧址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08〕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补充对书院建筑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尽量保存该建筑群的历史原貌。
(二)建设控制地带应延伸到西、北道路对面街道建筑的一定深度,并控制其建筑高度和形式。
(三)环境整治中应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应在对其历史原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规划。
(四)补充调查书院原貌的历史资料,以利于据此进行展陈设计和规划。
(五)应进一步明确文物部门、学校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利于文物保护。
(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文本、文字。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