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288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定〈富厚堂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08〕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加强对文物建筑本体、院落空间等真实性、完整性评估。
(二)建设控制地带北部应适当扩大,将小山包全部纳入。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的要求以二层为限,脊高不超过9米。
(三)补充复建依据。严格限制复建对象范围,仅对东、西宅门采取复建措施。
(四)补充对山体地质条件、稳定性的勘察和相应防治措施。
(五)后建的翠荷湖改变了遗产历史环境,应在恢复地形地貌的措施中对该湖提出整治要求,尽可能恢复原有遗产环境。
(六)补充外部交通路线图。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