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982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兰溪诸葛、长乐村民居之积庆堂等6处建筑保护维修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20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兰溪长乐村金大宗祠、亦本堂及长乐象贤路11号、大夫第东巷8号民居和诸葛村积庆堂维修工程,以及行原堂遗址原址保护展示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