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991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直波碉楼维修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08〕1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直波碉楼维修保护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后,将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审核意见和结论报我局备案。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