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004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直波碉楼进行抢救保护的请示》(川文物保〔2008〕1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鉴于工程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直波碉楼灾后抢救保护工程开工。请你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审批工程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估确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地质勘察及地基基础评估承担单位,并以项目总承包的形式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三、实施抢救保护工程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当地工匠的作用,尽可能多地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的艺术特征,使直波碉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延续。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