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789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周恩来故居总体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08〕7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按保护区划第一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文本。即把南侧条状保护范围归入一级建设控制地带,不作为保护范围。
二、安防及防火设施应规范表述,只提原则性技术要求,不涉及具体设备、器材等。
三、抗震措施不宜套用现代建筑的设防要求。
四、文物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的法律依据,需对文本中的保护措施进行精炼;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措施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