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2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武乡会仙观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7〕8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补充对周边历史情况的调查研究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述。
(三)现状评估中应区分对文物本体和环境的不同影响因素,以便增强解决措施的针对性和前后逻辑关系。
(四)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从完整性、真实性两方面来考虑校门的保留问题。
(五)对防洪问题,规划中应提出较大范围的治理要求。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