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131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应县净土寺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8〕6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简化、精炼价值评估内容。
(二)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应进一步规范。
(三)保护和利用措施中复建5处建筑似无必要,需对复原依据和必要性做深入研究;其他建筑基址可按遗址保护的方式予以展示。此外,大雄宝殿后的院墙不宜向北跨过城墙遗址,以保存寺院原有历史沿革信息和城墙遗址。
(四)规划图纸量大,但逻辑不够清楚,应予精简和调整。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