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1430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再次报批仰韶村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9]1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仰韶村遗址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明确遗址本体的保护措施,增强管理规定的保护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应明确寺沟村和仰韶村南民居的搬迁安置选址,适当调整遗址区内规划道路的宽度。
(三)应进一步加强对遗址展示与利用的评估,根据仰韶村遗址的特点、考古遗址的展示需求,科学确定适合的展示与利用方式和游客容量。
(四)应进一步细化规划分期中各时期规划实施重点,近期重点考虑已暴露的重要遗迹的保护加固。
(五)应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调整文本结构,规范文本用词和术语,避免出现主观的修饰性词语。进一步统一文本内容与规划图纸,调整图纸比例,完善、校核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等工程,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仰韶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