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57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山西碛口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9〕4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补充对规划名称的说明。列出保护对象清单。
(二)进一步补充、完善规划编制依据,同时注意细化、明确本规划与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三)进一步细化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中对不同保护级别院落的保护要求。
(四)基础设施规划中应明确提出文物保护要求及相关限定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对集中供热方式的可行性、排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
(五)专项规划分期应进一步规范。
(六)进一步规范、校核文本和图纸及其用词用语等,如:统一文本中的本规划名称、调整建设控制地带的分级等。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