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57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祁县渠家大院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9〕4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补充土地管理法、祁县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依据,并对文本做相应调整。补充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内容,包括对上述规划有关内容修改的建议等。
(二)取消价值评估中有关世界遗产价值的相关内容。
(三)保护区划中的保护范围应根据现状进行局部调整,以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对影视拍摄等活动提出明确的文物保护要求。
(四)统一文物保护措施的总体深度要求,避免出现缺项,并加强针对性。在研究规划中增加针对夯土墙的潮碱等常见病害的治理内容。
(五)补充对建筑避雷设施的评估和规划对策。
(六)调整投资估算的组成。调整规划分期和实施计划,近期计划时间可缩短。
(七)进一步规范、校核文本、图纸、用词和术语等。梳理、归纳文本中重复的条款内容。补充建筑现状残损程度图和建筑风貌评估图。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