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58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山西芮城城隍庙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9〕4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规划依据中应列出相应的全部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相关规划。同时补充说明本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内容,并对相关规划明确提出文物保护要求。
(二)加强对文献、考古发掘资料、建筑历史布局、形制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充实保护区划依据。
(三)补充保护区划的管理内容,进一步细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要求,高度控制指标可适当降低。对庙北绿地、庙西展示管理用房的设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四)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中应明确提出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规范、梳理专项规划内容。
(五)调整规划分期内容,近期实施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对博物馆建设的必要性及其选址、定性、名称、与城隍庙的关系、展陈需求等进行补充论证。
(七)本规划图件不规范及内容缺漏较多,应校核、补充,如:须补充规划总图、建筑风貌及建筑残损综合评估图,补充完善道路规划图,调整图纸顺序等。同时进一步规范文本用词、术语以及图注、图例、颜色等。建议取消咨询计划章节内容。总则中应补充规划目标一节。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