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55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武乡县大云寺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补充大云寺在现有村镇环境中的评估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保护区划及管理措施。
(二)进一步分析、论证大云寺周边设置步行街及建设闭合性围墙的可行性,并适当调整规划相关内容。
(三)补充、完善文本中针对保护对象的相应保护措施。
(四)进一步规范文本,如调整报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的重复内容。统一图纸图例。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你局初审意见及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