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72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崇明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深化对保护对象、遗产构成、历史沿革、环境状况等的研究、描述和评估。价值评估中“开发利用价值”的说法不妥,宜改为社会价值。基础资料(特别是考古与地质资料)应补充全面。
(二)保护区划图纸与现状区划应分开表述,重绘区划图,并规范用语,明确相应的保护要求。
(三)寺内复建项目的依据不足,应进一步论证其复建必要性。不宜将其列为近期实施的规划内容。
(四)应合理调整新建管理用房位置选址和新增设的道路。
(五)完善地质灾害规划相关内容。针对防洪排水、随意取土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