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73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龙山石窟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9〕11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的控制要求,特别是要严格和细化对场地清理整治与景区建设控制要求。
(二)建设控制地带的东侧应适当外扩,加大对发展较快的城乡结合部的控制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文物环境。
(三)规划应增加研究工作计划章节,加强对岩体岩性评定、病害研究、窟檐及保护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以及相关历史文化背景的研究。
(四)应加强与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太原西山地区整治规划等的协调、衔接。
(五)文本体例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进一步调整,规范用词和术语,补充、深化文本图纸内容。如补充图纸文字标识、地形图高程标注等。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