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688号
湖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红安县陡山吴氏祠消防设计方案及经费预算的请示》(鄂文物发〔2008〕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方案中设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及《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92),应改为新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二)设计任务书和委托书应分开。
(三)烟感探测器在文物建筑中使用对火灾的报警时间相对滞后,应采用极早期空气检测探测器,以达到早期报警之目的。
(四)图像监控系统应增加对火灾报警的复核功能。
(五)补充储水池的设计依据,并确定水源。
(六)管网采取双水管无必要,应调整。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