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685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色拉寺保护维修方案的请示》(藏文物字〔2009〕3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单元建筑的残损须进行结构总体评估,不能按局部或部分残损状况分级鉴定。
(二)“策林门”等十二处建筑是否包括于本工程中应明确,如系本工程须补充相应的工程设计文件。
(三)对不影响建筑安全的部位和材料,应保持传统藏式建筑特色。设计文件中屋顶木基层采用望板的做法改变了其原有材料,有悖于文物保护原则,应调整。
(四)梁下墙上拟加设木梁垫以减弱对竖向结构体产生扰动的做法,需做进一步的安全性、可行性评估和研究。如无必要,应保持其原有结构做法。
(五)更换全部构件(金顶)和重新镀金的做法依据不足,且未采用传统做法。应严格控制更换数量,尽量保持和利用原有构件。
(六)补充“恰扎康村”基础下沉引发墙体变形的勘察结论及相应处理措施。
(七)补充墙体臌闪变形,木构架歪闪变形、糟朽,改性阿嘎屋面及边玛草墙等项目修缮内容的做法说明。对重点部位使用改性阿嘎土须由熟练掌握该技术的人员参与或指导施工,并做好对当地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便于日后维护保养等工作。
(八)进一步论证大面积灌浆的合理性,并对灌浆施工单位提出专业要求。灌浆前应先进行小范围试验。
(九)壁画保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后方可实施。
请你局组织设计单位,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