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保函〔2011〕614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中国远征军遗骨归葬国殇墓园的请示》(云文物[2011]9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建设项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殇墓园的保护范围内,应根据国殇墓园保护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设计方案,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依据,补充相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区划图,明确建设控制要求,优化选址,尽量减小对国殇墓园历史环境风貌的影响。
二、进一步分析拟建纪念设施与国殇墓园现有纪念设施的关系。其功能及所反映的纪念性内容应与国殇墓园现有纪念建筑、墓碑等纪念设施统筹考虑。部分纪念性内容可通过现有纪念设施体现。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请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