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1〕988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丘逢甲故居保护规划的请示》(粤文请[2011]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规划对象的概述不够清晰。应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相关环境、可移动文物等。
(二)应进一步梳理价值评估和现状评估内容,并准确描述。补充专项评估中的灾害评估内容。
(三)管理措施与保护措施应予明确区分,加强文物本体保护措施的针对性,明确和充实相关工程和安防内容,并在图纸中予以明确反映。
(四)进一步明确规划分期内容,并调整相应的投资估算。
(五)规划体例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进一步调整,并梳理文本文字,规范图纸。
三、请你厅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厅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本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厅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报我局备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