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1〕867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齐云山石刻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皖文物保〔2011〕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云山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文物保函〔2011〕867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齐云山石刻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皖文物保〔2011〕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云山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