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0]898
你局《关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综合服务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0]76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拟建建筑局部高度超过了天坛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限高要求,应进一步降低建筑高度,缩小建筑体量。
(二)明确拟建建筑外立面的材料和色调,进一步淡化建筑外观的视觉效果,减少玻璃幕墙的使用,使建筑形式和色彩与世界文化遗产天坛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经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世界文化遗产视线空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