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要一评定终身

日期:2015-08-25     浏览:4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目前,作为国家大法的《文物保护法》,仅仅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对于定级后的评估、调整存在制度空白。上海地方立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制度作出“创制性”规定。

图片作者:杨建正 图片说明:金陵路骑楼侧面紫金路墙面上大大的“拆”字(资料照片)
图片说明:金陵东路是上海唯一一条富有南国风韵的骑楼式大街 本版摄影 杨建正

  近年来,不可移动文物如何保护已是社会热点话题。其实,依照去年10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也不能“一评定终身”,5年内或升或降,都要看文物本身价值的变迁。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显示,本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422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5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53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3786处。其中,近现代代表性建筑3266处,数量之多,类型之广,居全国前列。

  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面临着新挑战。其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不够,部分建筑项目忽视对文物古迹及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出现不可移动文物被损毁、破坏的情况。同时,一些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丧失,却又无法撤销原有的评级,成了动也不是,不动也不是的“烫手山芋”。

  如此困境如何破解?《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给出的一种思路是:文物定级也要讲究科学性,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和评估,不妨细化核定公布的具体程序,补充增加征询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目前,作为国家大法的《文物保护法》,仅仅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对于定级后的评估、调整存在制度空白。上海地方立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制度作出“创制性”规定,要求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每5年对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评估。经评估,历史文化价值提升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可以升级为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丧失,经过市、区县政府批准后,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降级或者撤销,文物保护点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撤销。

  一种预期是:定期评估制度,以及相应的升级、降级或者撤销措施,改变了文物定级后就一成不变的固定做法,有助于提高文物保护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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