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项目传承人取消终身制

日期:2015-08-25     浏览:5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近日联合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稿)》。这一修订稿3月10日施行后。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近日联合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稿)》。这一修订稿3月10日施行后,我市群体、团体也将能获得相关命名,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将建立“定编”“换血”机制。
  
   我市2010年6月出台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资助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我市施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对原有办法进行了细化、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次公布的修订稿。

  
    市非遗办主任龚平介绍,与原有办法相比,修订稿增加了不少新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

  
    一是第十条明确:“民俗、民间文学等群体传承项目与需要团体协作完成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认定、命名传承群体或传承团体,原则上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龚平解释,增加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发挥群体、团体的力量,让群体传承项目得到更好传承,具体命名标准与条件将另行制定。

  
    另一点是传承人队伍的“定编”和“换血”机制。龚平说,既然叫“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就不宜过多,因此,修订稿在第九条里明确,如果项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级已具备2名以上,而且原有的传承人还具有传承能力,该项目原则上就不再评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

  
    不过,传承人并不实行终身制。龚平说,根据修订稿,出现三类情况后可进行“换血”:一种情况是原有代表性传承人去世;二是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而丧失传承能力;三是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却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结果被取消传承人资格。针对后两种情况,市非遗办将每2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资质与传承能力及传承绩效的考评工作。

  
    另外,修订稿还明确,从业人员稀少或列入苏州市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技艺达到一定水平的中青年从业者或学艺者,经相关程序,可列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候选人。原有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后,候选人可优先推荐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同时印发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也将于3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苏州市范围内各类非遗的收集、整理与记录、保存传播与利用、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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