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明确征收古城维护费 商业性摄制需利用补偿

日期:2015-08-25     浏览:2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依法征收和管理古城维护费。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公告,公布《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这个将于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依法征收和管理古城维护费。

  
    根据办法,古城维护费是指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向大理古城内从事生产经营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收取,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的费用。古城维护费的具体征收范围、方式、缴费程序等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订征收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还明确了古城保护范围。除了古城维护费外,古城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还包括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依法接受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古城公有建筑出租、出售的收益,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对于在大理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商业性影视摄制的,应按照利用补偿原则,由利用单位或个人与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有偿利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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