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树种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对古树名木应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1000年以上的,实行特级保护;300年以上不足1000年的,实行一级保护;100年以上不足3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树龄在100年以下80年以上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进行保护。
同时,对古树名木实行管护责任制度。《条例》规定,每株古树名木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人管护费每株每年不少于1200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列支。而管护责任单位则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确定,如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务管理部门为管护责任单位;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所在社区居委会为管护责任单位。
《条例》还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树名木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否则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从占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等行为,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评估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太原有2500多年的建城史,201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太原市共有建档保护古树名木2956株。六城区内建档保护古树名木有936株,其中古树930株、名木6株,分23科27属30种,以国槐和侧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