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审议并通过的《条例》共二十四条,对适用范围、补偿原则、政府职责、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将积极推行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所称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偿。此外,《条例》第六条对多元化补偿机制做出了规定,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预留了空间。
对于补偿范围,《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五种区域。同时,本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补偿一个的原则,《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市、县级市(区)政府可以确定其他区域作为新的补偿范围。此外,《条例》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