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10月起施行

日期:2015-08-25     浏览:1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根据《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所称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偿。
    昨天召开的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将多年来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的实践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填补了国内生态补偿立法方面的空白,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引领、推动作用。《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天审议并通过的《条例》共二十四条,对适用范围、补偿原则、政府职责、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将积极推行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所称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偿。此外,《条例》第六条对多元化补偿机制做出了规定,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预留了空间。

     对于补偿范围,《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五种区域。同时,本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补偿一个的原则,《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市、县级市(区)政府可以确定其他区域作为新的补偿范围。此外,《条例》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古建交流交易群:143623678

上一篇:应及时对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

下一篇:“中华传统文化专家人才库”实施细则出台

 
 
更多>猜你喜欢 古建筑资料

0相关评论

服务热线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