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若干规定

日期:2015-08-25     浏览:49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保护古镇的宗旨:继承和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反映明、清、民国初年浓郁江南水乡风情的凤貌景观,使周庄古镇保护和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和谐,并使

    一、根据《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以制定本规定。

    二、保护古镇的宗旨:继承和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反映明、清、民国初年浓郁江南水乡风情的凤貌景观,使周庄古镇保护和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和谐,并使周庄古镇早日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三、周庄辖区内的所有古建、历史遗址、纪念性建(构)筑物、古墓葬、石刻、石碑、古树名木等文物都应重点加以保护。

    四、周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古镇重点保护区、缓冲区及旅游配套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周庄古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古保办),负责古镇保护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以及《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周庄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对古镇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周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均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以及《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以《周庄古镇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古镇的保护工作。

    六、古镇重点保护区是指:西至油车漾、寺前港;北至后港街北、蚬江街西各壹佰米;东至北市街、银子浜、箬泾河东壹佰米;南至南湖、新开河0.24平方公里的范围。缓冲区指:急水港大桥以南除东垞及重点保护区外的0.23平方公里的范围。旅游配套区指:大桥路以及大桥以南除0.47平方公里以外的所有区域。

    七、周庄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危旧房修理、后建房立面改造、室内外装修、道路桥梁维修、环境整治均属管理范围。

    八、凡在古镇重点保护区、缓冲区及旅游配套控制区内申请建、修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旧房修理、后建房立面改造、室内外装修、开窗、开门等同样受《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管理、制约。报批需出具原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不得进入市场,不准翻、扩建。

    九、古镇重点保护区内,沿河、沿街原则上不得翻建房屋,经质监部门鉴定,实属危房的,按《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手续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按《周庄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及“四原原则”:原环境、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理,体现原真性。

    十、报批程序:本人申请,居委(村委会)把关;古保办、建设管理所、国土管理所等有关部门现场踏看核实初审;符合条件及有关规定的报送镇政府审核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管理所接到批准回复后,通知古保办及建、修房户办理施工相关手续。

    十一、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房屋修理指该区域内所有建筑的大、中、小修理,立面改造、沿街房的室内外装修、外观立面附着物的设置、外墙涂饰、粉刷、空调、遮阳及其它设备的安装,门窗、气窗开设,地面、踏步、阶沿、店板、店牌、灯光布置等的修理、更换、重设、交叉等涉及房屋上的一切活动。

    十二、报批时间:一般每年二次,三月和九月各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十三、收费规定:暂按苏建村[94]8号,苏财综字[94]207号文件执行。即:

    1、翻建房屋、沿街店面收取基础设施费50.00元/m2;非沿街私人房屋收取基础设施费 20.00元/m2。如上级文件规定有改变收费额度,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为确保所报批的建(修)项目符合古镇保护规定和建筑风格的要求,建(修)单位及个人施工前必须缴纳保证金100.00元/m2。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维修、立面、屋顶改造,室内外装修等。不足10 m2的交纳1000.00元。收取的保证金,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

    3、古镇区内土地按照有偿使用的办法执行。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取。古镇区内的空闲地原则不作为建筑用地,应作为绿化、公用设施用地,保障古镇区有较完整配套的公用设施及绿地.

    十四、施工中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沿街沿河空地,确保文明施工、旅游路线的畅通。施工单位或个人当天发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干净。垃圾出运地点指定为肖田湖垃圾堆埋场。否则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队伍给予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建房户个人负责交纳或在保证金中代扣。

    十五、古镇区旧房、危房的修理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核实,报古镇保护办公室现场踏看,如确需修理的,经初审后,由建设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市级以上的文保单位的修理.必须同时征得批准单位的批准),由古镇保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十六、古镇区的沿街、河、弄、路及视线可及范围内危房的翻、修、改、扩建大修理等必须遵循以明、清建筑格局为蓝本,以古建技术、古建材料、古建风格为依据,做到古建的式样,即“粉墙黛瓦,椽望出檐,花边滴水,打水搁栅,裙风板、花格木窗、和合窗、落地长窗、古屋脊等要素。翻建房屋层高一层不得超过2.7米,二层不得超过5.4米。

    十七、沿街房严禁增开店面,对不符合古镇要求的店面整改,均须用木店板、摇杆门、上下木门槛,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店板沟等。

    十八、古镇区内私有房屋的维修,由产权人自行出资,但必须符合维修要求。有保护价值并能按保护要求进行翻修的,政府将给予适当的贴补。

    十九、周庄镇规划建设管理、国土管理、古镇保护等专管部门,对已批准建(修)房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严格管理。施工前,应到现场踏看,按照定位规范施工现场,指定建材堆放场地,检查所用材料是否符合古镇保护要求,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中,每日二次到现场督查:查是否按审批要求施工;查材料、垃圾是否按要求堆放与清理;查建房产生的噪声、污染是否妨碍日常生活及正常旅游秩序;查有无违章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直至符合规定。施工后期,应检查整体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剩余材料、垃圾是否符合堆放及清理要求;道路、驳岸、绿化、环境、邻里是否有损坏现象;整体风貌是否协调;如有不协调、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督促施工方、户主及时修复处理,直至完全符合古镇保护要求。

    二十、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严禁少批多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十一、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且有二人以上。所有书面材料要手续完备,盖章签字,并存档立卷。

    二十二、古镇区公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周庄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及《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三、租赁公房的用户,发现房屋破损渗漏、掉棱、梁椽折断、主构件倾斜、墙面脱落、倒墙、门窗腐烂脱落危险等现象应及时报修。负责房屋修缮的人员,应当定期勘查所辖区公房,做好期查、月检制度。掌握房屋的完好程度,发现损坏应严格按照古镇保护要求及时修理。修理资料及时归档。

    二十四、在暴风、雷雨、雪天、洪水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及早做好防范工作.应由建管所、古保办等相关部门设立应急预案,做到平险结合,有备无患。发现房屋险情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十五、古镇区内的公私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结构,不得私自开设门窗。一旦发现,需立即恢复,恢复原貌的一切费用及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及产权人自负。

    二十六、公房管理人员及修缮人员在修缮房屋时,应保质量,保安全。施工前、中、后要随时征求用户对修缮的意见。

    二十七、古镇保护办公室应对古镇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做好古镇重点保护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修缮与绿化的养护工作,确保完好无损。

    二十八、公、私房屋须实行确权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凡买卖、继承、划拨、转让、合并、裁决、扩建、交换、赠与、析产等必须按规定在9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凡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改变、房屋面积变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均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九、房产管理、登记发证收费,按照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昆房管(20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严格按照公、私房屋管理规定。实行租赁注册备案制度和签订租赁协议制度。

    三十一、古镇区内的各类经营户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古镇保护要求。充分体现地方水乡文化特色,由古镇保护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审核,颁发准营证,由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根据准营证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照经营。

    三十二、经营户必须实行一店一牌,店牌必须采用木质材料制作,长度不得超过本店面宽度的三分之二,高度不得超过0.6米,颜色、字体必须与古镇相协调。

    三十三、各店铺内的柜台及商品出样,应后退店面外墙,柜台制作必须与古镇风貌相协调,有现代气息的装饰、灯具等不得外露。

    三十四、古镇区内空调外机必须用木质材料包装且与古镇风貌相协调,不得安装有损古镇风貌的太阳能装置。

    三十五、古镇区内的经营户,必须备足备好各类消防器材,时刻注意消防安全。如发生火灾,将一律取消经营资格,租赁公房的将取消租赁资格,私房的将不得翻建。

    三十六、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摩托车、机动车辆通行,相关路段实施禁摩、限摩。有交警中队根据实施方案进行实施。

    三十七、镇区内的公有房屋,严禁转租,如有转租,将由产权人收回。

    三十八、古镇区内的各类经营户,必须合法、诚实、守信经营,不得在店外设摊、拉客,严禁各种形式的非法“导游、导吃、导住、导购”和“卖唱”等行为。

    三十九、各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规定,严禁向街道、河道、绿地等公共地方抛洒各种杂物和垃圾,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及秽物。古镇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由保洁人员定时收集清理。

    四十、具有《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周庄镇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十一、对违反周庄古镇保护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教育、停业、罚款处理,情节严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直至送交司法机关。

    四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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