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按照标书或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