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木制品的验收
1、木门窗木门窗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表面应净光或磨沙、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2)框、扇的线形应符合设计要求,割角、拼缝应严实平整;
(3)胶合板门扇不准许脱胶。胶合板的表面单板不准许刨透,表面平滑;
(4)木门窗的制作应翘曲不能超过4mm,对角线长度差不超过3mm;
(5)门窗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的留缝宽度在15mm-25mm之间;框与扇上缝留缝宽度在1mm-15mm之间;框扇与下坎间的宽度在2mm-3mm之间;
(6)门扇与地面的缝隙宽度分别为:外门4mm-5mm之间、内门6mm-8mm之间、卫生间门10mm-12mm之间;
2、细木制品细木制品的刨光面应光滑平直,割角应准确平直,接头及对缝应严密整齐,安装牢固。贴脸板应紧密地固定于门窗框上,贴脸板搭盖在墙上的宽度应不小于10mm。护墙板的年轮凸面应向内放置,木纹和色泽应近似(刷混色涂料时不限)。窗台板和窗帘盒两端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应一致。在同一房间内,应按相同的标高安装窗台板或窗帘盒,并各自保持水平。挂镜线和踢脚板应平整地固定于预埋木砖上,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接口上下平齐。
十一、卫生器具质量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单独器具允许偏差为10mm。安装应平直,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3mm。托架安装需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连接管,煨弯应均匀一致,不得有凹凸等缺陷。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8-19的规定。单独器具允许偏差为±10mm。安装竣工的卫生器具,其表面应无损伤,排水、排污流畅,水箱给水快捷。
十二、照明灯具质量标准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一般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应不小于10mm;
(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宜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3)分支及接线处应便于检查;
(4)软线吊灯中软线的两端应作保险扣;
(5)同一室内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偏差不大于5mm;
(6)日光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便于检查;
(7)固定灯具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少于两个;木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时,可用一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8)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若灯泡与木台过近(如半扁罩灯),在灯泡与木台间应有隔热措施;
(9)暗装开头、插座的盖板应紧贴墙。